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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蘋果、以及三星這些巨頭們的恩恩怨怨已經是屢見不鮮,應用專利的“神仙打架”更是云里霧里,鮮少聽聞有何實質結果的判罰,因此2018年12月10日蘋果“禁售”消息一出整個業界可謂是奔走相告。雖然蘋果隨即宣稱手機更新系統即可規避該禁令,但此招是否行之有效還不得而知。不過從另一角度來看,針對這次侵權判定的事實,蘋果復審之路還道阻且長。
另據中經e商圈的相關報導,高通此次在中國多個法院共計對蘋果提出24件專利侵權訴訟,涉及蘋果產品上實施的多個方面的技術,其中包括照片編輯、應用程序管理、充電、手機定位、芯片結構等等。而福州中院這次做出“訴中臨時禁令”的兩項專利,其中一項能幫助iPhone用戶在手機觸摸屏上方便地瀏覽、使用和關閉各種APP應用程序,另一項能對用戶用iPhone手機拍攝的照片進行編輯以滿足用戶使用這些照片的各種需要。據悉從去年10月起,高通先后在北京、福州、廣東、江蘇、青島等地法院對蘋果提出了專利侵權訴訟。其中,福州法院已率先在2018年10月完成法庭審理,其他法院審理的案件也已經陸續進入庭審階段。福州中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批準設立知識產權法庭的15個中級法院之一,具有豐富的專利審判經驗,這也是高通在選擇管轄法院時所考慮的因素。
相信后續判決還會絡繹不絕,“神仙打架”也將持續上演。不過回到當下,我們可以先來看看這次戰略的“先頭兵”到底長什么樣?以及我們能從中得到什么啟示?
通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給出的民事裁定書,我們可以了解到其中一件涉案發明專利“計算裝置的活動卡隱喻”(專利號:ZL201310491586.1),且鑒定為蘋果手機采用的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與該專利的專利權要求1、17的技術特征相同。以下通過幾點有意思的地方來進一步了解這件專利。
1)專利權人
首先,檢索專利時通過查看法律狀態發現,該專利發生過專利權人變更。
就在我們以為這件專利原來出自惠普時,再一查看同族情況,驚喜的發現這件專利的出處還另有其人。
沒想到這件專利最早是來自帕姆(Palm)公司。這里面有什么故事嗎?原來,Palm品牌在 2010 年被惠普公司收購,Palm最出名的產品就是PDA和web OS智能手機。在惠普收購 Palm 之后,計劃把web OS操作系統帶到臺式機上,并向其他電腦制造商授予系統使用權,但最后,由于談判出現了一些問題,2015年惠普決定放棄了該系統,并將 Palm 拆售給了多家公司,包括高通擁有的web OS專利、LG獲得web OS智能電視授權、TCL 擁有Palm品牌。由此,我們不難理解,這件專利是怎么流轉到高通名下的。
啟示: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單靠企業自身的研發專利布局,往往受限于企業所在的產業領域,因此,當企業想要進入其他產業領域,可以通過收購企業或者企業相關專利,來快速建立專利保護網,從而對該領域中的競爭對手的商業活動進行限制。
高通與蘋果的案例,給我們的企業上了生動的一課。
2)分案情況
由上表可以看出,涉案專利(CN201310491586.1)其實是由專利(CN200980128442.1)分案而來,那么分案相較于母案進行了怎樣處理?接著往下看。
分案/涉案專利(CN201310491586.1) |
母案專利(CN200980128442.1) |
1. 一種計算機系統,其包括: 處理器; 觸敏顯示屏幕,其耦合到所述處理器,所述處理器接收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的手勢輸入并且在至少兩個顯示模式中的任何一個顯示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機系統; 在全屏模式下,所述處理器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提供針對所述至少第一應用程序或第二應用程序中的僅一個應用程序的用戶界面; 在窗口模式下,所述處理器: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提供對應于所述第一應用程序的第一卡以及第二卡的第一部分;
17. 一種用于操作計算裝置的系統,所述系統包括: 用于在全屏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的模塊, 用于當在所述全屏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時接收用戶輸入的模塊; 用于響應于接收所述用戶輸入從在所述全屏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轉換到在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的模塊; 用于當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時通過改變所述第一卡在第一方向上相對于所述觸敏顯示屏幕的位置來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所述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的模塊; 以及用于當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時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與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動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的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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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種用于在電子裝置中在多個打開的活動間導航的系統,所述活動在序列中排序,所述系統包括: 處理器,其用于同時運行至少兩個活動; 顯示屏幕,其耦合到所述處理器,具有至少三種模式,其中: 在第一顯示模式下,所述顯示屏幕顯示所述活動中的單個活動的用戶界面; 在第二顯示模式下,所述顯示屏幕:顯示第一卡,所述第一卡具有焦點且對應于第一活動,所述第一卡以第一大小顯示; 且在第三顯示模式下,所述顯示屏幕:顯示在所述序列中彼此鄰近的至少兩個卡,每一卡均包括用于活動的輸出,所述卡以小于所述第一大小的第二大小顯示; 以及輸入裝置,其耦合到所述處理器,用于接收用戶輸入;
19. 一種用于在電子裝置中顯示包括打開的活動的輸出的卡的序列的系統,所述卡的序列具有開頭及末尾,所述系統包括……
22. 一種用于在電子裝置中顯示包括用于打開的活動的輸出的卡的序列的系統,所述卡的序列具有開頭及末尾,所述系統包括……
23. 一種用于在電子裝置中顯示針對多個打開的活動的卡的系統,所述活動在序列中排序,所述系統包括……
30. 一種用于在電子裝置中顯示多個打開的活動的卡的系統,所述活動在序列中排序,所述系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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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用于侵權比對的兩個獨權,一個是包含硬件(處理器、觸敏顯示屏幕)的系統,另一個是包含各種模塊(可以是硬件可以是軟件)的系統。 |
特點:5個獨立權利要求描述近似,只是站在不同機器的角度以及不同功能的角度進行的撰寫,即通信領域專利撰寫中常說的多端撰寫。 |
以上權利要求內容有省略
專利的分案申請指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起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啟示:
上述母案專利包含多個機器角度以及對應不同功能的角度,撰寫了多個獨立權利要求,這為后期進行分案打下了基礎。有些申請人也會在前期把一個系列專利“打包”進行申請,并在適當的時候再進行分案申請,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可以迷惑競爭對手,讓他們摸不清楚申請人套路和目的。
分案最初的目的是給不具備單一性的發明一個再次提交的機會,這也是分案的最基本功能,但是當今的專利事業發展已經賦予了分案策略更豐富的含義,基于現行的專利審查制度,申請人可以利用主動分案申請,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
3)說明書附圖
細數涉案專利(CN201310491586.1)的說明書附圖數量竟然高達52個之多,還不算有些實施例合在一幅圖中,并且這其中絕大部分為具體實施例示意圖。例如下圖:
啟示:
涉案專利中說明書附圖的數量實際上也相應反映出了其說明書中闡述相關實施例的數量,想必如此豐富的實施例,在對侵權判定過程中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提供了極大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