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中國制造”,“中國創(chuàng)造”走向世界,漢之光華將以卓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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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發(fā)布時間:2024-04-30 09:54 點擊量:415
某案涉及電動床領域,專利權人(本案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認為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的產(chǎn)品侵犯其專利權而向法院起訴該公司,該公司委托光華所作為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在積極應訴的同時我所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針對涉案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爾后在應訴階段從多維度來準備證據(jù)抗辯,最終光華所代理的客戶不僅成功無效了涉案專利的部分權利要求,而且在訴訟案件一審和二審中均獲得勝訴。光華所通過向客戶提供專業(yè)、全面、優(yōu)質、高效法律服務,有效地維護了客戶的合法權益。
涉案專利與涉案產(chǎn)品的區(qū)別技術特征如果認定為公知常識,則存在涉案產(chǎn)品被認定為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風險,因此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時,基于無效宣告決定書及時向法院說明涉案專利與涉案產(chǎn)品的區(qū)別技術特征未被認定為公知常識非常重要。
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對涉案專利做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宣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和3相對于無效證據(jù)1和2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而無效,在權利要求2的基礎上維持涉案專利有效,其中證據(jù)1為專利文獻,證據(jù)2為期刊雜志中所發(fā)表的文章。涉案專利與涉案產(chǎn)品的區(qū)別技術特征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特征部分所記載的技術特征“所述固定結構還包括橡膠圈,所述橡膠圈同軸地固定在所述連接銷的兩端”,我所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說明涉案專利的無效審查決定并未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所述固定結構還包括橡膠圈,所述橡膠圈同軸地固定在所述連接銷的兩端”這一技術特征認定為公知常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同一審法院一樣,也認定了涉案產(chǎn)品未覆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所述固定結構還包括橡膠圈,所述橡膠圈同軸地固定在所述連接銷的兩端”,涉案產(chǎn)品不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權。
利用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來說明涉案專利和涉案產(chǎn)品的結構不同,更易得到法院支持。關于區(qū)別特征中存在術語“固定”,本所基于上訴人在一審時所提供的公知常識證據(jù),來主張涉案產(chǎn)品中的塑膠環(huán)和連接銷之間不是固定連接關系。上訴人所提供的公知常識證據(jù)表明了軸上零件的固定方式包括周向固定和軸向固定。對此,本所詳細分析了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中的塑膠環(huán)和連接銷既不是軸向固定關系,也不是周向固定關系,在將連接銷安裝到塑膠環(huán)的孔內后,兩者之間存在間隙,因此涉案產(chǎn)品中的塑膠環(huán)和連接銷根本就不是固定連接關系,自然也沒有固定在連接銷的兩端。由此得出涉案產(chǎn)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不同,該主張得到法院的支持。
詳細說明涉案產(chǎn)品中的相關部件的作用,以反駁上訴人的等同侵權主張。上訴人主張涉案產(chǎn)品中的塑膠環(huán)的大徑部與涉案專利的橡膠圈構成等同。我所詳細說明了塑膠環(huán)的大徑部在涉案產(chǎn)品中的作用完全不同于涉案專利橡膠圈所起的作用,這一點對于法院最終認定兩者不構成等同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利用涉案專利的相關記載來解釋權利要求中的關鍵詞的含義,更易得到法院支持。對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所述固定結構還包括橡膠圈,所述橡膠圈同軸地固定在所述連接銷的兩端”這一技術特征中的“兩端”,上訴人主張“是指電機固定支架或鉸接頭的兩側或兩邊,而不是位于連接銷的中點或中部位置”。對此,本所主張:上訴人所主張的“兩側或兩邊”以及“不是位于連接銷的中點或中部位置”的范圍包括了兩端,但是范圍遠遠大于兩端,不符合對于“兩端”的常規(guī)理解。為了佐證本所的主張,本所結合涉案專利他處技術特征關于“兩端”的記載,并且基于涉案專利的具體實施例和附圖詳細分析了他處技術特征中的“兩端”的含義恰好證實了本所對于“兩端”的解讀的正確性。本所的該主張最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利用字典等輔助工具對涉案專利中的關鍵字進行解讀。涉案專利說明書針對“橡膠圈”的作用記載有:“當用戶需要調節(jié)床板高度啟動推桿電機時,由于橡膠圈4的存在,彌補了該固定結構可能具有的軸向間隙,噪音被大幅降低”。本所對此提供了證據(jù)《現(xiàn)代漢語大詞典》,主張“彌補”的含義是“填滿”、“補足”,因此涉案專利記載的“彌補了該固定結構可能具有的軸向間隙”應該解讀為“通過橡膠圈消除了部件間在連接銷軸向上的間隙”,具體而言,如涉案專利圖1所示,通過將橡膠圈4設置在連接銷的兩端,由此彌補了金屬材質的連接銷6的限位部和金屬材質的電機固定支架11的一側臂11b之間的間隙、以及金屬材質的電機固定支架11的一側臂11a和金屬材質的卡簧5之間的間隙,來將連接銷6在軸向上鎖死,使其無法沿著軸向移動,從而避免這些金屬部件以及各部件連接銷軸向上的碰撞來達到降低軸向噪音的目的。而涉案產(chǎn)品的軸銷上存在多處間隙,因此并未達到通過彌補銷軸上的軸向間隙來大幅降低噪音的技術效果。
綜上,我所從多個維度尋找抗辯突破口且有條不紊的進行意見陳述是本案勝訴的關鍵,切實維護了客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