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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6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就“iPad”商標權歸屬案一審做出判決。判決原告美國蘋果公司及IP申請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IP公司)主張的商標權歸其所有不能成立。蘋果公司敗訴,這將意味著蘋果公司在中國內地以生產經(jīng)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出口帶有“iPad”標識的商品皆屬違法行為。
“iPad”在全世界范圍的商標權分屬唯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冠控股”)旗下子公司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唯冠”)和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唯冠”)。臺灣唯冠擁有“iPad”在歐盟、韓國、墨西哥、新加坡等得8個國家的商標權,而“iPad”中國的商標權屬于深圳唯冠所有。
2009年8月,蘋果公司通過IP公司與臺灣唯冠接觸。IP公司與臺灣唯冠簽訂協(xié)議,以35000英鎊的價格受讓其全球所有的“iPad”商標,也就是除了自己注冊的8個商標以外,還包括深圳唯冠的中國“iPad”商標。2010年 4月7日,蘋果公司與IP公司簽訂轉讓協(xié)議受讓包括涉案商標在內的所有商標。同年9月,蘋果公司iPad產品進入中國市場。
時至2010年6月,由于深圳唯冠仍未將中國區(qū)域“iPad”商標權轉讓給蘋果公司,蘋果公司遂聯(lián)合IP公司將深圳唯冠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看點如下:
臺灣唯冠作為中國“iPad”商標權轉讓的主體并不適格。iPad 商標轉讓協(xié)議發(fā)生在IP公司與臺灣唯冠公司之間,雖然協(xié)議標的范圍的約定包括中國注冊商標,但IPAD中國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是深圳唯冠公司,該協(xié)議屬于《合同法》第48條、第51條規(guī)定的無權處分之情形,該協(xié)議對“iPad”中國商標權人深圳唯冠不產生合同效力。但如果臺灣唯冠明知無權處分的情況下,惡意與IP公司簽訂商標轉讓協(xié)議,則屬締約過失責任,臺灣唯冠應承擔致使IP公司產生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
臺灣唯冠的締約行為能否形成表見代理?蘋果公司主張,臺灣唯冠即使沒有對“iPad”中國商標的處置權,但臺灣唯冠代表被告簽約可被認定為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筆者認為,雖然深圳唯冠與臺灣唯冠同屬唯冠控股,但歸根結底是不同的獨立法人單位,且深圳唯冠主張從未授權任何人轉讓“iPad”中國商標。臺灣唯冠的行為并不能對深圳唯冠產生法律效力,表見代理難以認定成立?;蛟S在英美法系的國家中,有一些“關聯(lián)公司”因存在關聯(lián)關系而的商標權一并轉讓的判例。如果臺北唯冠和深圳唯冠僅同為唯冠控股的子公司,而不存在直接的參股、控股關系的情況下,這種關聯(lián)關系也很難被認定。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也都是救濟無門。
依法注冊的商標權理應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注冊商標作為一項財產權可產生對抗第三人的非法使用。正因如此,深圳唯冠是中國“iPad”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蘋果未經(jīng)合法授權在中國使用“iPad” 也是不爭的事實。《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鑒于蘋果公司確實侵犯了唯冠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下架、查扣、甚至罰款也都是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依中國法律商標權的轉讓是嚴格的要式行為,必須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方能生效。注冊商標作為知識產權可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種效力是基于商標權利登記文件的公示而產生的。蘋果公司和IP公司如果想購買深圳唯冠的注冊商標,須按照中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與商標權利人簽訂轉讓合同,并辦理商標權轉讓手續(xù),方能產生商標權移轉的效力。臺灣唯冠與IP公司之間簽訂的協(xié)議,并非由原告與商標權人之間訂立,在協(xié)議簽訂后商標權利人也無明確的追認的意思表示,因此蘋果公司沒有合法使用中國“iPad”注冊商標的權利。
<千里之堤毀于蟻穴,蘋果公司雖然是一個偉大的公司,但它同樣也需要遵循知識產權游戲規(guī)則。蘋果公司由于“iPad”中國商標權的處理犯了一個低級錯誤,接踵而至的將是iPad產品的銷售禁止、產品供應鏈的斷裂、巨額罰單和天價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