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中國制造”,“中國創造”走向世界,漢之光華將以卓越的
服務能力協助我們的客戶完成全球知識產權布局。
24日,在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對18件知識產權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其中1件為漢之光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代理。
本次集中宣判圍繞“知識產權與健康中國”主題,案件類型包括專利權糾紛、商標權糾紛、著作權糾紛和不正當競爭等,涉及與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息息相關的各類行業。
其中,專利權糾紛案件12件,涉及生物技術、醫藥及醫療器械等發明專利,家庭衛生健康用品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食品生產及餐廳管理相關的發明專利等;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4件,涉及五糧液、“Penfolds”等國內外知名餐飲和食品品牌;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2件,涉及健康服務標識侵犯美術作品著作權等。
另據統計,上海知產法院自建院以來,共受理涉生物醫藥技術糾紛118件,其中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51件、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15件、專利權屬、署名、獎勵報酬糾紛36件、專利合同糾紛5件、技術秘密糾紛10件、壟斷糾紛1件。共審結92件,其中判決37件,調解撤訴55件。涉案技術包括創新藥、制藥設備、基因檢測、高端醫療器械等多個前沿生物醫療領域,依法維護了健康產業領域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力地支持了健康產業的高質量發展。
解決兩家藥企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權屬問題
案件代理機構:漢之光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代理律師:孫瑩
專利代理師:許亦琳
原告三生國健公司是一家專注于單克隆抗體生物制藥及抗體藥物應用研究與工藝開發的中外合資企業,申請了多項專利。被告麥濟公司申請了名稱為“抗人白細胞介素-4受體a單克隆抗體、其制備方法和應用”的發明專利,發明人為被告張某某、黨某、朱某某。該三發明人曾在原告公司工作,專利申請所涉及的技術方案與原告公司的研發項目“IL-4R”相關。原告認為,該項發明屬于與該三發明人在原告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原告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亦屬于主要利用原告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應歸原告公司所有,遂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發明專利“抗人白細胞介素-4受體a單克隆抗體、其制備方法和應用”的專利申請權歸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及原告的合理支出費用。
被告麥濟公司辯稱,涉案專利抗體序列由案外人郭某某在入職原告公司前研發,屬于郭某某的個人技術成果;麥濟公司在該抗體序列基礎上研發形成了涉案專利技術成果。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某、朱某某、黨某系涉案專利申請文件列明的發明人,被告主張涉案專利序列受讓于郭某某,故張某某、朱某某、黨某、郭某某與涉案專利技術均存在關聯,該四人均系原告前員工,四人從原告處的離職時間距涉案專利申請均未超過一年。張某某、朱某某、黨某、郭某某在原告處從事了技術研發工作,其中涉及IL-4R抗體的研發,該抗體系用于治療哮喘的人源化單克隆抗體。結合在案相關證據可以認定涉案專利技術與原告的IL-4R項目均屬抗體領域,旨在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所涉及的制備方法類似,甚至部分實驗數據也基本相同,故應認定涉案專利技術與張某某、黨某、朱某某、郭某某在原告處的本職工作具有較強的相關性。另外,并無證據顯示被告主張受讓自郭某某的序列與涉案IL-4R單克隆抗體具有關聯,被告亦未提供涉案專利技術研發的任何實驗數據。
綜上所述,可以認定涉案專利技術系被告張某某、黨某、朱某某和案外人郭某某在與原告勞動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且與其在原告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系職務發明。據此,上海知產法院判決確認名稱為“抗人白細胞介素-4受體a單克隆抗體、其制備方法和應用”的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原告三生國健公司所有。
來源:人民網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