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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就《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等6項制度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發行監管方面,修訂《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為落實《若干意見》關于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完善科創板科創屬性評價標準等要求,對申報科創板企業的研發投入金額、發明專利數量以及營業收入增長率設置更高標準,強化衡量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和成長性等指標要求,進一步引導中介機構提高申報企業質量,凸顯科創板“硬科技”特色。
關于修改《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的說明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 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 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要求,更好發揮 科創板促進提升創新驅動發展能力的功能作用,以科技創新推動 產業創新,培育壯大新質生產力,促進高質量發展,證監會擬對 《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修改, 現說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意見》提出,要凸顯科創板“硬科技”特色,強化科創屬性要求。這要求科創板始終堅守板塊定位,主要服務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強化衡量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和成 長性的關鍵指標,旨在進一步引導中介機構提高申報企業質量, 推薦真正具有關鍵核心技術的優質科技企業在科創板上市。
二、修改內容
將《指引》第一條第一項“最近三年研發投入金額”由“累計在6000萬元以上”調整為“累計在8000萬元以上”,將第三項“應用于公司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數量由“5項以上”調整為“7項以上”,將第四項“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由 “達到20%”調整為“達到25%”。
特此說明。
關于修改《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將第一條修改為:“支持和鼓勵科創板定位規定的相關行業領域中,同時符合下列 4 項指標的企業申報科創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 8000 萬元以上;
(2)研發人員占當年員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3)應用于公司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7 項以上;
(4)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25%,或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 3 億元。
采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上市標準申報科創板的企業,或按照《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則申報科創板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可不適用上述第(4)項指標的規定;軟件行業不適用上述第(3)項指標的要求,但研發投入占比應在 10%以上。”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
(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布 根據2021 年4 月16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22 年 12 月30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 2023 年 8 月 10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制度文件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24年 月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為落實科創板定位,支持和鼓勵硬科技企業在科創板上市,根據《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和鼓勵科創板定位規定的相關行業領域中,同時符合下列 4 項指標的企業申報科創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 8000 萬元以上;
(2)研發人員占當年員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3)應用于公司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7 項以上;
(4)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25%,或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 3 億元。
采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上市標準申報科創板的企業,或按照《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則申報科創板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可不適用上述第(4)項指標的規定;軟件行業不適用上述第(3)項指標的要求,但研發投入占比應在 10%以上。
二、支持和鼓勵科創板定位規定的相關行業領域中,雖未達到前述指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申報科創板上市:
(1)發行人擁有的核心技術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具有國際領先、引領作用或者對于國家戰略具有重大意義;
(2)發行人作為主要參與單位或者發行人的核心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參與人員,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并將相關技術運用于公司主營業務;
(3)發行人獨立或者牽頭承擔與主營業務和核心技術相關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
(4)發行人依靠核心技術形成的主要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鼓勵、支持和推動的關鍵設備、關鍵產品、關鍵零部件、關鍵材料等,并實現了進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術和應用于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 50 項以上。
三、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創新企業在科創板上市。禁止房地產和主要從事金融、投資類業務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
四、上海證券交易所就落實本指引制定具體業務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