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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兩國對專利保護客體均有詳細規定,且規定日漸趨同。但在實際操作中,兩國的審查員對客體適格與否的認定卻存在較大分歧,比如中國專利申請進美國的案子,在中國審查時國知局或許會認為屬于保護客體,然而到了美國之后美局卻認為不屬于保護客體,這使得代理師必須適時調整撰寫模式和答辯思路以應對不同的審查標準,并且是否屬于保護客體這一問題屬于非三性法條之外的答辯難題,這對代理師的專業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經常代理向美國遞交的專利申請,我所歐美部代理師對美局的審查思路比較熟悉,并基于大量答辯成功的案例總結出了一些應對客體問題的行之有效的答辯策略。
只要說明書中提到相關結構,無論是詳細描述,還是一筆帶過的,都可以是克服客體問題的備選方案。某案涉及一種四維成像方法,其原始權利要求1記載了“采用概率統計建模方法描述幅值在時變因素影響下的不確定性分布,基于連續復數小波變換進行濾波,融合各通道時不變信號進行四維成像”。
美國審查員認為上述權利要求涉及數學關系,且重點指出“成像”本身是與發明點沒有關系的活動,不涉及實際應用,該權利要求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不能授予專利權。針對不屬于保護客體的審查意見,審查員的觀點通常是比較難反駁的。幸運的是本案在國內擁有優先權文本,且我所代理師在代理國內該優先權案件時在其說明書中明確記載了具體的應用場景和相關結構,即本發明用于交通工具零部件的損傷分析,且實際應用時會用到檢測箱。雖然優先權文本中記載的上述內容比較簡略,但是已足夠克服美國審查員所指的客體問題,于是本案代理師將上述技術特征補入原始權利要求1中并加以解釋說明,本案最終獲得美國發明專利授權。
某案涉及一種3D數據讀寫方法,原始權利要求1記載了“用一個循環緩存模塊對3D圖像進行水平方向的劃分;用一個分段緩存模塊將圖像處理算法的多層網絡劃分為至少兩個分段”。
本案的用詞比較有代表性。中國專利申請中“模塊”二字出現的頻率較高,初衷一般是擴大保護范圍,或者規避純算法發明的客體問題。對于該情形,國內審查員對模塊二字的使用通常沒有異議,但是在美國專利申請中用模塊二字將算法包裝成實體結構以規避客體問題,往往會適得其反,審查員可能會提出客體問題,也可能會提出不清楚的問題,還可能提出公開不充分的問題,甚至新穎性問題。對于本案,美國審查員沒有直接提出客體問題,但是用了means-plus-function的相關規定,指出說明書中沒有公開“模塊”的具體結構,無法授權。由于說明書中不涉及任何對“模塊”的具體結構描述,無法采用往權利要求中補入特征或者加以解釋說明的方式克服問題,代理師選擇將“模塊”的表述從部分權利要求中刪除,答辯時將重點放在剩余技術特征具備新創性的爭辯上,由于對新創性的說理充分、邏輯清晰,本案最終獲得授權。
說明書若完全不涉及實體結構,可嘗試從“存在改進”的角度爭辯。某案涉及一種高精度頻率測量系統,原始權利要求1記載了“傅立葉變換模塊,連接于所述濾波模塊,用于將所述數據進行離散傅立葉變換得到頻域信號”。本案的權利要求也使用了“模塊”的表述以試圖規避客體問題。與上一案例不同的是,本案的美國審查員直接指出了客體問題,認為相關表述涉及數學概念,且各模塊并不是真正的特定機器(“particular machine”)。
代理師知曉本案的說明書確實不涉及實體結構,但是該如何尋找克服客體問題的突破口呢。代理師在第一次答辯時,從說明書中找到了所述模塊的若干具體部件,但這些部件實際上仍是算法,只不過其命名類似實體結構,比如變量提取器,選擇電路,嘗試著將上述特征補入權利要求1中,以確保形式上不存在明顯的客體問題。審查員在二通意見中認為增加的只是軟件特征,或者通用計算機可以執行的通用計算功能,仍不能克服客體問題。在第二次答辯時,代理師從“存在改進”的角度入手著重論述本發明對本領域的改進(improvement),闡述了各個模塊本身及其整體上解決的問題,所述改進均在說明書中涉及,本案最終克服客體問題獲得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