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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保護期限到期怎么保護?
眾所周知,目前世界主要國家的發明專利保護期限正式生效均始于發明專利授權,而后會在從申請日起計算的一定年限后失效。因此,若申請日至授權日之間的這一段審查時間過長,就會縮短專利實際獲得保護的時間,從而可能造成商業利益的損失。針對這一情況,我國在專利法的第四次修訂中設立了相應制度,以對專利審查過程中發生的不合理延遲給予適當的保護期限補償。
中國這一制度與美國專利法的PTA制度相類似,可以互相對比。下面將分別簡單介紹美國和中國的關于發明專利保護期延長的制度。
一、美國-專利期限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 PTA)
1. 適用情形
根據美國專利法35 U.S.C.§154(b)的規定,在以下3種情況下造成的延遲,可以給予相應的保護期限延長,具體為:
(A)由USPTO導致的審查過程延誤時間。具體是指超出下述時限要求的延遲時間:
??在申請日起的14個月內發出第一次官方通知書;
??在收到申請人答復(包括OA答復、RCE請求等)的4個月內發出做出答復;
??在4個月內,就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或聯邦法院對爭議(interferences)或上訴(appeals)的決定做出行動;
??在申請人支付授權費用的4個月內授予專利權。
(B)自申請日起,專利申請未在三年內授予專利權。
其中RCE請求程序所花費的時間不算在內,因此應特別注意,申請人若需提RCE程序,應注意盡量減少OA次數并快速答復,以免縮短保護時間。
(C)因爭議(interferences)、保密審查(secrecy orders)或上訴(appeals)而導致的延誤。
2. 計算方式
美國專利法35 U.S.C.§154(b)條款中,還對上述情況的限制作出了規定,即延長時間中應扣除上述3類延遲的重合時間,和,由申請人自身原因而導致的延遲時間,因此專利實際補償的保護期限應為:
專利期限調整=A類延遲的時間+B類延遲的時間+C類延遲的時間—重合時間—因申請人原因導致的延遲時間
為便于理解,此處舉例說明。如下為一件美國專利申請在patent center中顯示的PTA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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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patent center 截圖
A類延遲:此申請共有兩次A類延遲,(1)實際申請日為2013/02/13,第一次OA的發文日為2014/11/20,自申請日起14個月超過了221天;(2)提RCE請求為2015/10/02,自提出請求做出答復的notice發文日為2016/03/21,自請求日起4個月超過了48天。因此A類延遲時間共為221+48=269天;
B類延遲:此案授權日為2016/10/11,自申請日起3年超過了241天,期間RCE起止日分別為2015/10/02和2016/03/21,因此自申請日至授權日之間需要扣除的時間為172天,因此B類延遲為241-172=69天。
C類延遲:此申請沒有爭議(interferences)、保密審查(secrecy orders)或上訴(appeals)程序,因此C類延遲為0天。
重合時間:以上3類延遲無重合時間。?
因申請人原因導致的延遲時間:由于申請人延遲提交IDS導致了49天延遲。
因此最后得出期限調整為269+69-49=289天。
3. 執行
專利期限調整一般由USPTO計算,并會在授權書中寫明專利期限調整天數。另外,具體的計算過程也可以在USPTO的public pair網站(http://portal.uspto.gov/pair/PublicPair)或patent center(https://patentcenter.uspto.gov/#!/)上查詢。若專利權人認為USPTO計算方式有誤,也可以提出。
二、中國
2021年6月1日起,我國第四次修訂的專利法開始生效,此次修訂的專利法中設立了我國的發明專利保護期限補償制度。
修訂后的專利法四十二條第二款: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后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以下將對該條款實際應用中所涉及的問題進行簡單介紹。
1.?適用情形
首先需要明確上述條款中所涉及的如下定義:
a. 申請日
在《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對專利權保護期限補償所涉及的申請日的規定:此處的專利申請日,是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日。對于國際申請,是指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對于分案申請,是指分案申請遞交日。[1]
因此,可以總結如下,即該條款中的申請日是指提交到國知局的實際申請日:
b 實質審查請求日
在征求意見稿中,對專利權保護期限補償所涉及的實質審查請求日的規定為:實質審查請求之日是指實質審查請求生效日,實質審查請求生效日為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的發文日。
c. 授權日
根據在征求意見稿,專利權保護期限補償所涉及的授權日是指授權公告日。
d. “不合理延遲”的情形
征求意見稿中對“不合理延遲”的時間進行了規定,并對其中應排除的情形也進行了規定。
??不合理延遲時間是指:發明專利的授權公告日減去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的日期。
??以下情形不屬于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中止程序、保全措施、行政訴訟程序、修改專利文件后被授予專利權的復審程序。
e. “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的情形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屬于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的情形,并規定了延遲時間:
(1)未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專利局發出的通知引起的延遲;延遲時間為期限屆滿日起至實際提交答復之日止。
(2)申請延遲審查;延遲時間為實際延遲審查的時間。
(3)援引加入引起的延遲;延遲時間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引起的延遲時間。
(4)請求恢復權利引起的延遲;延遲時間為從原期限屆滿日起至同意恢復的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發文日止,能證明該延遲是由專利局造成的除外。
(5)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國際申請,申請人未要求提前處理引起的延遲;延遲時間為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之日起至自優先權日起滿30個月之日止。
總結:扣除上述的不屬于不合理延遲的情形和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的情形,同時滿足自發明申請日起滿四年,和,自實質審查請求日起滿三年這兩個條件的授權發明專利,即可請求專利保護期限補償,補償時間為實際上不合理延遲的時間。
2. 計算方式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初步總結出如下的補償期限計算方式:
補償時間(即實際上不合理延遲的時間)=(授權公告日減去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的日期)—(不屬于不合理延遲的時間)—(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時間)
為便于理解,此處舉例說明。以下估算是基于征求意見稿中的規定,但由于正式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還尚未發布,因此以下估算并不一定準確。
假設一件PCT進中國的發明專利申請,各階段日期分別為:
根據上述計算方式,授權公告日(2021年12月26日)減去自發明專利申請日(2015年9月5日)起滿四年(即2019年9月5日)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2015年10月20日)起滿三年(即2018年10月20日)的日期,即2021年12月26日與2019年9月5日之間的日期,即843天。
其中復審階段不屬于不合理延遲的時間,應扣掉。關于復審階段的起止時間目前還并未明確規定,此處暫且將駁回決定發文日至審查決定發文日之間的時間段都算作復審程序,即從2017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8日共1084天,但實際還要以后續的正式規定為準。
其中還包含了申請人延遲答復的時間,屬于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時間,第N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期限屆滿日為2021年8月19日,實際答復日為2021年8月29日,即延遲了10天。
因此,補償時間應為843天-1084天-10天,因此本申請不符合專利期限補償的條件。
3. 執行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的《關于施行修改后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可以自專利權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紙件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后續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繳費通知繳納相關費用。
可見,無論是在中國還是美國,由于申請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延誤都不會算在補償期限內,因此,申請人在專利審查過程中應注意盡量避免不必要的延期,例如延期答復審查意見等,以免導致不必要的保護時間損失。
另外,不同于美國的制度,中國專利申請的補償制度中,保護期限補償需由申請人自己提出申請,因此還應特別注意:
l?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若符合補償條件即可請求補償,因此從該時間起,即可產生可以補償保護期限的授權專利。
l?在授權公告日起3個月內通過紙件形式提出請求,申請人應注意提出請求的期限和形式,以免錯失保護期限補償的機會。
l?申請人應自行確認好是否符合保護期限補償的條件,注意扣除不算在補償時間內的延遲時間,以免出現實際不符合補償條件,但仍提出補償請求而導致的浪費。
另外,我國這次修訂的專利法中還有一項專門針對藥品專利期限補償的條款,除了我國之外,美國(Patent Term Extension,PTE)、歐洲(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SPC)、日本(平成二十七年法律第五十五號改正版,第67條、68條和125條)和澳洲(澳大利亞《專利法》第70—79A條)等也均設立了對藥品專利保護期限補償的規定。
由于藥品還需要經過一系列申報程序才能夠上市,因此可能導致藥品實際上市后在專利權保護期內的時間過短,這對申請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藥品專利的申請人也可以對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條款予以關注,以免錯失合法權益。
注:[1]由于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還未正式發布,因此征求意見稿中的規定還并非定論,不排除在后續正式修改的細則和審查指南中再次修改的可能性。我們也會繼續關注最新的政策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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