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種認知誤區。因為這種想法忽略了專利保護的地域性限制、專利保護期、專利有效性可能被挑戰、專利在先使用權等重要因素。首先,專利權具有地域性,中國授權專利只在中國境內有效。如果競爭對手在其他國家使用該技術,中國授權專利無法提供保護。其次,即使在中國擁有專利,專利的有效性可能受到挑戰。例如,如果專利被宣告無效,或者專利權因未支付年費而失效,那么專利權將不再存在。第三,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通常為20年,保護期滿后,技術將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第四,在先使用權,是指行為人在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其行為按照規定不視為侵權。
因此,雖然擁有專利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但并不能保證完全防止競爭對手使用該技術。企業應采取綜合的知識產權策略,包括持續創新、全球專利布局、市場監控和法律保護等。
這是一種認知誤區。因為這種想法忽略了涉外專利申請布局在應對市場變化、競爭對手因素、合作伙伴和分銷商需求、投資者信心及許可和交叉許可方面的重要策略性意義。而且涉外專利申請布局是有很嚴格的時間期限要求的,一旦錯過后續將很難補救。具體分析如下:
1. 市場變化:市場狀況可能迅速變化,今天沒有向外銷售的計劃,不代表未來也不會有。提前進行專利布局可以為將來的國際市場擴張提供保護。
2. 競爭對手:即使目前沒有在海外市場銷售,競爭對手可能在海外擁有專利,這可能限制未來進入這些市場。
3. 防御性布局:涉外專利申請可以作為一種防御策略,防止他人在關鍵市場獲得專利權,從而阻礙自己的業務發展。
4. 技術泄露風險:技術信息可能通過各種渠道泄露到國外,如果沒有相應的專利保護,他人可能利用這些信息在海外申請專利。
5. 合作伙伴和分銷商:如果未來有可能和海外的合作伙伴或分銷商合作,他們可能要求提供在當地擁有專利保護的證明。
6. 許可和交叉許可:全球專利布局可以為公司提供更多的談判籌碼,以便在許可協議或交叉許可協議中獲得有利條件。
因此,即使目前沒有海外銷售計劃,進行涉外專利申請布局也是值得考慮的,它可以為公司提供長期的競爭優勢和市場靈活性。
這是一種認知誤區。首先:涉外專利申請布局是有很嚴格的時間期限要求的,一旦錯過后續將很難補救。根據巴黎公約,只有12個月的時間從首次專利申請日起在其他國家申請專利并要求優先權。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可能會失去在其他國家申請專利的機會。
其次,絕大部分國家在專利實質審查中都有新穎性的要求,即未被公開披露,如果產品已經公開銷售,可能會因公開披露而喪失新穎性,影響專利的授權。
第三,如果等到海外銷售時才考慮海外專利布局,還存在可能被競爭對手已經申請并獲得專利,反而限制自己進入市場或者面臨侵權等風險。
這是一種認知誤區。雖然論文發表或其他形式的公開的確會影響某些國家或地區的專利申請,但這并不意味著在全世界都不能申請專利保護。首先,不同國家對新穎性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美國和日本等一些國家有“寬限期”(grace period),在寬限期的時間范圍內,即使發明已經被公開,仍然可以申請專利。其次,要分析論文公開部分和專利申請的具體內容是否完全相同,如果論文或其他公開形式僅披露了發明的部分而非全部技術細節,可能仍有部分內容可以申請專利。
這是一種認知誤區。因為美國專利法規定了一年的寬限期(Grace Period)規定,這意味著如果申請人/發明人在公開披露(如在亞馬遜上銷售)后的一年內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該美國外觀設計仍然可以被認為是新穎的。如果是因為在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申請外觀設計公開的情況,就會比較復雜,需要美國專利代理人或者專利律師進行個案分析。
這是一種認知誤區。PCT(專利合作條約)途徑和巴黎公約途徑在審查速度上并沒有絕對的好壞之分,它們各自有不同的特點和優勢。由于PCT申請分為兩個階段: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因此常規案件中,巴黎公約可以更早一點獲得國家申請號。但是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程序下,如果PCT途徑可以在進入國家階段之前,獲得一份針對新穎性和創造性評價較為正面的國際檢索報告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報告,那么可以通過PPH程序在一些國家階段加快審查。所以,針對每一件個案申請,是通過PCT途徑還是通過巴黎公約途徑進行涉外專利布局,申請人應該根據自身需求,通過咨詢專業涉外代理人的建議來進行選擇。
這是一種認知誤區。PCT國際檢索報告是由國際檢索機構(ISA)根據PCT程序提供的,旨在幫助申請人了解其發明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然而,這份報告并不是最終的專利授權決定。國際檢索報告中的結論是建議性質的,對后續進入國家階段的審查結論沒有決定作用。同時,專利審查是一個動態過程,申請人是有后續的機會通過與審查員的交流和對申請文件的修改來克服初步的不利結論。
因此,申請人可以根據國際檢索報告的結果調整其專利策略,在進入具體國家階段時針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甚至在進入具體國家之后,也可以在實質審查過程中進行繼續修改,嘗試爭取授權。
這是一種認知誤區。PCT(專利合作條約)是一個國際條約,旨在簡化在多個國家申請專利的程序。然而,PCT本身并不授予專利權,而是提供了一個機制,允許申請人在PCT成員國中選擇希望獲得專利保護的國家。中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都有各自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和專利局。雖然它們在某些方面有合作,但PCT途徑并不直接適用于港澳臺地區作為一個整體。如果申請人希望在港澳臺地區獲得專利保護,通常需要根據每個地區的法律和程序單獨提交專利申請。
這種觀點并不完全正確,因為是否可以在申請遞交之后轉換專利類型,取決于具體的國家或地區的專利法規。不同國家的專利法律和實踐可能有所不同。在一些國家,一旦申請類型被確定,可能不允許更改;而在其他國家,則可能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進行更改。
在某些國家,如中國,申請人提交專利申請時選擇申請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同日遞交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但是針對具體某件專利申請,申請遞交之后是無法改變申請類型的。
而在其他一些國家或者地區,例如德國和日本,如果一項發明最初被申請為實用新型,但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它更符合發明專利的要求,申請人可能有機會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轉換為發明專利申請,反之亦然。這種轉換通常需要滿足特定條件,并可能需要額外的程序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