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
異議人可以是注冊商標權人,商標注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異議的內容,主要有兩種:一是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
申請材料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有關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6、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異議流程
1、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間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初步審定公告次日起算。
2、被異議人應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3、商標局在公告期結束后12個月內應當對商標異議做出決定,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6個月。
商標異議的作用
1、保護商標在先注冊人的利益;
2、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3、避免注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