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活動中或其它原因商標注冊單位需要轉讓注冊商標的,可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
1、《轉讓/移轉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
2、轉讓人和受讓人的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轉讓人和受讓人出具的代理委托書,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
4、申請移轉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轉讓流程
1、國家商標局自收到轉讓申請文件到發出轉讓受理通知書的時間為1—2個月;
2、自收到轉讓受理通知書起4—6個月時間,國家商標局對提出轉讓的商標進行審核;
3、審核通過后刊登核準公告并發出《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
4、商標轉讓所需時間共6-10個月。
注意事項
1、商標轉讓,轉讓人必須是將整個商標權轉讓,即將該商標核準注冊所核準的所有商品上的專用權轉讓給受讓人;
2、對于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有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轉讓人要將轉讓人這些商標一并轉讓;
3、轉讓的商標必須是有效的商標。
商標轉讓的意義
1、購買商標則可以選擇更符合自身企業,具有自身企業含義的商標。商標名稱的關系到品牌的推廣,影響到企業未來的發展。
2、企業將一個已經注冊成功的商標轉讓到自己的名下,能夠在第一時間內擁有自己的品牌,還可以利用轉讓方此前在該商標上做的宣傳等資源,可以放心的投入資金進行宣傳,發現侵權的行為可以馬上維權。